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2月1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10380537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44條、第45條、第47條、第48條至第50條、第54條;增訂第47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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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所稱業務員,指為期貨信託事業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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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受益憑證之募集發行及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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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貨交易及相關投資之研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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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之經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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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執行基金之交易及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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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內部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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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令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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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風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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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主辦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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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辦理其他經核准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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