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推廣之自律規範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1月2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三字第1110000585號函修正發布第8條;增訂第8條之1、第8條之2條文,除第8條之1屬於新增之查核項目及第8條之2財富管理重大裁罰案例分享,自本自律規範發布日後6個月實施外,餘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00377201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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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協助證券商瞭解財富管理業務重大裁罰案例所涉控制點疏漏及緣由,俾利自我檢視是否有類似情形並對其內部控管作業進行改善,證券商應依主管機關之裁罰、報送處分文及下列報送標準將去識別化裁罰案例通報證券商公會於官網建立之案例分享機制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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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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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控制點疏漏及緣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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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強化內部控制之改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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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應將最近三年屬前項性質之裁罰案例之控制點疏漏列為內部稽核加強查核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