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推廣之自律規範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1月2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三字第1110000585號函修正發布第8條;增訂第8條之1、第8條之2條文,除第8條之1屬於新增之查核項目及第8條之2財富管理重大裁罰案例分享,自本自律規範發布日後6個月實施外,餘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00377201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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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就前條規定應強化查核篩選原則及頻率,至少應將下列事項納為專案查核或加強查核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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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富管理業務或交易量異常大幅增加、或內部控制缺失偏多之分公司(或單位);或有異常交易之財富管理業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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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財富管理業務人員開戶前置作業及收取交易文件控管情形、客戶帳戶資料申請及變更正確性、財富管理業務人員與客戶往來情形、網際網路電子式委託交易異常檢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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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查核重點事項,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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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富管理業務人員開戶前置作業及收取交易文件控管情形,例如就財富管理業務人員攜回客戶開戶或交易文件之照會作業落實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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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戶帳戶資料申請及變更正確性:例如財富管理業務人員與客戶是否有以同一地址或電子郵件信箱收取對帳單之異常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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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財富管理業務人員與客戶往來情形,例如定期或不定期抽查財富管理業務人員辦公處所,以確認是否有私下保管客戶交易申請書、客戶存摺印章或自製對帳單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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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網際網路電子式委託交易異常檢核,例如財富管理業務人員與客戶是否有共用同一IP位址進行交易之異常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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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項強化查核篩選原則及頻率及查核重點事項,應納入各證券商內部稽核制度所訂定之查核項目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