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核股務單位股務作業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11月1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稽字第1100023150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增訂第10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00359011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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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進行選案查核,發現股務單位有缺失之事項時,應依下列標準於查核報告中判斷股務單位違規情節之輕重程度,並提出建議處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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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度:辦理股務作業嚴重影響股東權益,造成市場秩序混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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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度:非屬重大影響股東權益,或得以補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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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輕度:屬單純作業缺失,未損及股東個人權益,或僅涉及個別股東權益影響輕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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