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基金業務操作辦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10月5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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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機構辦理境外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者,應依本公司規定之時間及方式,使用交易平台將買賣及互易交易之明細資料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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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收到明細資料後,即辦理資料之儲存,並提供銷售機構之客戶參考。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基金業務操作辦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10月5日 |
| 沿革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