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契約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3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0000555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第6條、第13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00334644號函同意核備)

所有條文

  1. 外國發行人申請其發行之股票上市者,上市契約內應載明申請上市股票之名稱及數量、發行日期、發行單位總數、每單位金額、發行總額暨上市股數。
  2. 上市股票嗣後如有增減,或因公司名稱變更、減資或其他事項致內容變更者,其經證券交易所同意後之上市申報書,或內容變更申請書所載之增減或內容變更事項,亦為上市契約之一部分。
  3. 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申請改列為第一上市公司經本公司同意者,申請書所載之事項,亦為股票上市契約之一部分。
  4. 外國發行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其股權如有變動時,依其所屬國及上市地國法令之規定,須於任一地申報公告者,應同時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代理機構向主管機關暨證券交易所作相同內容之申報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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