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契約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3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0000555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第6條、第13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00334644號函同意核備)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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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公司申請股票上市,其上市契約內應載明初次申請上市之證券種類、發行日期、發行股(張)數、每股(張)金額及發行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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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公司嗣後上市股票如有增減或內容變更,其經證券交易所同意後之有價證券上市申請(報)書、上市有價證券內容變更申請書、上市有價證券轉換申報書所載之上市有價證券增減或內容變更事項,亦為股票上市契約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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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板上市公司申請改列為上市公司經本公司同意者,申請書所載之事項,亦為股票上市契約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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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離後認股權憑證上市契約準用前項規定,並應載明認股權憑證種類、發行日期、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認股期間(或日期)、認購股份之種類及每單位認股權可認購之股數等)之決定方式、發行單位總數、發行價格、存續期間及其他發行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