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契約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3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0000555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第6條、第13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00334644號函同意核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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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發行公司(以下簡稱發行公司)、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期貨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期貨信託事業)、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或其指定機構(以下簡稱境外基金機構)、受託機構、特殊目的公司、認購(售)權證發行人、指數投資證券發行人、外國發行人、外國發行人暨其存託機構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為其奉准公開發行之有價證券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依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應按本準則所定事項訂立有價證券上市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