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商委任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應行注意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3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00000789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90379298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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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戶及帳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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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貨商開戶人員於接獲期貨交易輔助人傳送之期貨交易人開戶文件、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之約定書或其他相關文件後,需逐項審核並確認期貨交易人簽署已獲充分告知之聲明,經審核無誤後將該筆資料轉入結算系統,始完成開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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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貨商對於期貨交易輔助人內部人員之開戶帳號,應與其他委託人區分,開戶資料應每月彙總向臺灣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本公司)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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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貨商對於期貨交易輔助人開立之期貨交易人帳戶資料,除應依法令所為之查詢外,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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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期貨商內部稽核應每週對委任期貨交易輔助人開立之期貨交易人帳戶資料查核,並針對其缺失輔導,輔導內容以期貨交易輔助人應確實遵守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五條之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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