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9年12月2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90366174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增訂第8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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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對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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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會計師應依據風險基礎方法,建立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核政策及程序,以偵測、比對、篩檢客戶、客戶之高階管理人員、實質受益人或交易有關對象是否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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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會計師之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核政策及程序,至少應包括比對與篩檢邏輯、檢核作業之執行程序,以及檢視標準,並將其書面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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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會計師執行姓名及名稱檢核情形應予記錄,並依第十五條規定之期限進行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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