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整體經營風險預警作業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9年11月1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090021096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至第5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90348221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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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辦法之預警對象依其經營業務種類之不同分成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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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時經營經紀、承銷及自營業務之證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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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僅經營證券經紀業務之證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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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機構兼營證券經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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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紀業務主要為接受專業投資機構委託買賣有價證券之證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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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專業證券自營商或承銷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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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僅兼營櫃檯買賣債券自營業務之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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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外國證券商在臺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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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般風險各指標之評分係以各組預警對象為樣本,衡量個別證券商之各項指標值與樣本平均數之差異,指標計分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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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標得分計算方式依本身特質分為下列二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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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標數值愈大風險愈小者,依下列計算公式評定個別證券商指標之得分
((指標值-平均數)/標準差)×(250/10)+75 -
2.指標數值愈小風險愈小者,依下列計算公式評定個別證券商指標之得分
((平均數-指標值 )/標準差) ×(250/10)+75 -
3.最高得分定為一百分,最低得分定為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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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排除每一項指標中三個標準差以外之極端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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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標得分之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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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證券商之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者,其負債占淨值比率指標得分依下列方式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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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淨值占實收資本額比率低於百分之百但高於百分之九十者,其負債占淨值比率指標得分為五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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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淨值占實收資本額比率低於百分之九十但高於百分之八十者,其負債占淨值比率指標得分為四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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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淨值占實收資本額比率低於百分之八十但高於百分之七十者,其負債占淨值比率指標得分為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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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淨值占實收資本額比率低於百分之七十但高於百分之六十者,其負債占淨值比率指標得分為二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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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淨值占實收資本額比率低於百分之六十但高於百分之五十者,其負債占淨值比率指標得分為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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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淨值占實收資本額比率低於百分之五十者,其負債占淨值比率指標得分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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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流動比率、負債占淨值比率及不動產及設備與非營業用不動產占總資產比率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之標準不符時,各該指標得分均為零;符合規定但得分低於六十分,以六十分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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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流動比率指標高於一點五倍但得分低於七十五分,以七十五分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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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負債占淨值比率指標低於二倍但得分低於七十五分,以七十五分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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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流動比率低於一點二倍,且「不動產及設備與非營業用不動產占總資產比率」高於百分之三十者,該兩項指標得分分別以三十分計算之;流動比率低於一點二倍,且「不動產及設備與非營業用不動產占總資產比率」高於百分之六十者,該兩項指標得分分別以三十分及零分計算之;流動比率低於一倍,且「不動產及設備與非營業用不動產占總資產比率」高於百分之三十者,該兩項指標得分分別以零分及三十分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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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淨值報酬率為正值但得分低於六十分時,以六十分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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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營業證券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損失(含承銷、自營)占淨值比率為正值,惟「庫存股票金額(含承銷、自營)占淨值比率」低於六十分時,以六十分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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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證券商評等標準及預警訊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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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風險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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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月評分指標之各項指標得分加權為其綜合得分;以該證券商前十二個月綜合得分之標準差除以其平均分數計算其波動度(如得分有上升趨勢者,標準差另行調整之),再同時評估綜合得分高低與波動度大小分為四個等級,分級評等標準參見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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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週評分指標其預警訊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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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營業分散比率達平均數加二個標準差以上,且第一、二、四項指標中有任一指標達平均數加一個標準差以上者,或營業分散比率達平均數加三個標準差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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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延遲交割經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課以過怠金達六萬元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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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風險指標其預警訊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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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債券業務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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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訊一:最近一期指標值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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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警訊二:最近二期指標值均達百分之十以上者;或最近二期指標值平均達百分之十以上,且最近一期之指標值較前期為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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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財富管理之金錢信託及有價證券信託風險約當金額占自有資本淨額比率:指標值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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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店頭衍生市場風險約當金額占自有資本淨額比率:指標值達百分之十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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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結案包銷總金額占淨值比率:指標值達百分之三百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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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證券商辦理款券借貸業務及信用交易餘額占淨值比率:指標值達百分之一百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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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證券商辦理款券借貸業務及信用交易標的為小型股餘額占總餘額比率:指標值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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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證券商辦理款券借貸業務及信用交易標的為股價波動過度劇烈或成交量過度異常股票餘額占總餘額比率:指標值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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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發行認購(售)權證每月評價損失金額占發行認購(售)權證月底餘額比率:指標值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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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證券商保管客戶款券風險約當金額占自有資本淨額比率:指標值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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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轉投資事業損益占淨值比率:指標值達負百分之三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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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除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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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機構兼營證券經紀商不計算每月評分指標及綜合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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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機構兼營證券經紀商、經紀業務主要為接受專業投資機構委託買賣有價證券之證券商、專業證券自營商或承銷商及外國證券商在臺分公司等組,僅將各項指標值列表,單項指標值顯著異常為預警訊息,列為選案查核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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