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錯帳及更正帳號申報處理作業要點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9年10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0902015860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第4點,並自109年11月23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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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帳號處理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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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貨商因交易人之錯誤受理交易人申請更正帳號,更正前及更正轉入之帳號以同一交易人及同一營業據點為限,且應事先檢核更正轉入之帳號依規定收足保證金、權利金;更正前或更正轉入之帳號不得為綜合帳戶。
更正帳號之部位為本公司業務規則第四十九條之二規定期貨契約當日沖銷交易者,期貨商受理交易人申請更正轉入之帳號應為已簽訂期貨契約當日沖銷交易風險預告書。
更正帳號之部位經期貨商代為沖銷者,期貨商不得受理該部位更正帳號之申請。 -
(二)期貨商應依交易人填具之「交易人更正帳號申請書」辦理更正帳號作業,期貨商應於買賣委託書上註明「更正帳號」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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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貨商受理交易人申請更正帳號,一般交易時段及盤後交易時段發生之交易,應分別於發生之次一及次二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前處理。到期契約之更正帳號部位若遇最後交易日,應於最後交易日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前、盤後交易時段收盤前或最後交易截止時間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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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期貨商因處理更正帳號需申報部位調整者,應依本公司「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結算交割作業要點」第伍點及第拾伍點部位調整作業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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