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9年10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90364936號令修正發布第21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期貨顧問事業負責人及業務員應本誠實及信用原則,忠實執行業務。
  2. 前項事業及人員,除不得有本法第六十三條所禁止之行為外,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1. 一、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簽訂期貨顧問委任契約。
    2. 二、為虛偽、隱匿、詐欺或其他顯有違背事實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3. 三、意圖利用對委任人之期貨交易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發行之出版品或舉辦之講習,謀求自己、其他委任人或第三人利益之行為。
    4. 四、以非登記名稱或非真實姓名從事期貨交易分析。
    5. 五、於其本公司或分支機構之營業場所外,直接或間接設置固定場所與委任人簽訂委任契約。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6. 六、非依法令所為之查詢,而洩露委任人委任事項及其他業務上所獲悉之秘密。
    7. 七、對於依法令規定之帳簿、表冊、文件,未依規定製作、申報、備置、保存或為虛偽之記載。
    8. 八、對主管機關命令提出之帳簿、表冊、文件、宣傳資料、廣告物或其他參考報告資料,屆期不提出,或對主管機關依法所為之檢查予以拒絕或妨礙。
    9. 九、保管或挪用委任人之款項、印鑑或存摺。
    10. 十、與委任人有借貸款項或為借貸款項之媒介情事。
    11. 十一、接受全權委託進行期貨交易。
    12. 十二、製作廣告及宣傳資料有違反法令規定之情事。
    13. 十三、利用他人名義或由他人利用自己名義執行業務。
    14. 十四、代理他人開立期貨交易帳戶或從事期貨交易。
    15. 十五、利用非公司受雇人從事期貨顧問有關業務。
    16. 十六、違反同業公會訂定之自律規範。
    17. 十七、其他違反證券暨期貨管理法令或經主管機關規定不得為之行為。
  3. 前項人員執行業務,對依法令期貨顧問事業不得為之行為,亦不得為之。
  4. 非業務員之其他從業人員除不得有前二項情事外,亦不得執行業務員職務或代理業務員職務。
  5. 期貨顧問事業負責人、業務員、其他從業人員及其配偶從事期貨交易之相關管理規範,由同業公會訂定,申報主管機關備查;其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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