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9年10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90364936號令修正發布第21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從事第四條各款業務之業務員,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1. 一、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規定,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者。
    2. 二、依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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