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9年10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90364936號令修正發布第21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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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強調獲利,未同時說明相對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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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使用圖表、公式、電腦軟體或其他期貨技術分析工具為宣傳時,未顯著說明其功能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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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於廣告中未平衡揭示對公司本身有利及不利之事項,或有其他過度宣傳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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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為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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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引用各種推薦書、感謝函、過去績效或其他易使人認為確可獲利之類似文字或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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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誇大、偏頗之情事或有欺罔相對人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