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9年10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90364936號令修正發布第21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期貨顧問事業為招攬業務,以文字、圖畫或口頭所為之宣傳或在報章、雜誌、廣播電台、電視、電傳系統或其他大眾傳播媒體製作之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1. 一、為不實陳述、強行推銷或宣稱期貨交易適合所有人士。
    2. 二、隱匿重要事實,有致人誤信之虞。
    3. 三、強調獲利,未同時說明相對之風險。
    4. 四、使用圖表、公式、電腦軟體或其他期貨技術分析工具為宣傳時,未顯著說明其功能限制。
    5. 五、於廣告中未平衡揭示對公司本身有利及不利之事項,或有其他過度宣傳之內容。
    6. 六、為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之表示。
    7. 七、引用各種推薦書、感謝函、過去績效或其他易使人認為確可獲利之類似文字或表示。
    8. 八、其他誇大、偏頗之情事或有欺罔相對人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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