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9年10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90364936號令修正發布第21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期貨顧問事業提供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顧問服務時,應作成交易分析報告,載明分析基礎及根據。
  2. 前項分析意見或建議及相關資訊,於提供予委任人之前不得提供或傳遞予期貨經紀商、期貨經理事業、證券經紀商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期貨顧問部門以外之其他業務部門,且不得以其他業務部門之資訊或意見為其分析基礎及根據。
  3. 第一項交易分析報告之副本、紀錄,應自提供之日起保存五年,其保存方式得以電子媒體形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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