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業務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09年8月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證保法字第1090003157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21條、第29條條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90140715號函准予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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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未受償債權之償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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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提起本法第二十八條訴訟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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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本法第十條之一或第十條之二規定辦理之訴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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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管機關委託辦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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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為利於本中心執行保護業務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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