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業務規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9年8月7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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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為處理下列情事,得函請發行人、證券商、證券服務事業、期貨業或證券及期貨市場相關機構協助或提出文件、相關資料,或對其財務與業務為必要之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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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本法規定提出之調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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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未受償債權之償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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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提起本法第二十八條訴訟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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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本法第十條之一或第十條之二規定辦理之訴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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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管機關委託辦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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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為利於本中心執行保護業務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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