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董事會績效評估辦法」參考範例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9年6月3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090009468號公告修正發布名稱及第6條、第10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900582661號公告修正發布,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90338980號函准予備查)(原名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自我評鑑或同儕評鑑」參考範例)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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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條 (評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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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董事會績效評估程序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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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確立當年度受評估之單位、期間及範圍(如整體董事會、個別董事成員、各功能性委員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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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確立評估之方式(如董事會內部自評、董事成員(自我或同儕)自評、同儕評估、委託外部專業機構、專家評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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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挑選適當之評估執行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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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由各執行單位收集董事會活動相關資訊,並分發填寫附表一「董事會績效評估自評問卷」、附表二「董事成員績效評估自評問卷」或附表三「功能性委員會績效評估自評問卷」等相關自評問卷,最後由統籌之執行單位或董事會秘書室將資料統一回收後,針對第八條評估指標之評分標準,記錄評估結果報告,送交董事會報告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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