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申購買回風險預告書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5年3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5000253 9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合併「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 賣風險預告書」、「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申購買回 風險預告書」暨新增「外幣買賣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及加掛 ETF 受益憑證買賣風險預告書」、「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及外 幣買賣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申購買回風險預告書」)(中華民國10 5年2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40051559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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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申購買回風險預告書
本風險預告書係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受益憑證買賣辦法」第三條第四項
及「受益憑證辦理申購買回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二項之規定訂之。
買賣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下稱槓桿反向 ETF),係以追蹤
、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之正向倍數(簡稱槓桿型 ETF)或反向倍數(簡稱
反向型ETF)表現,投資人買賣槓桿反向ETF受益憑證有可能會在短時間內
產生極大利潤或極大的損失,於開戶前應審慎考慮自身之財務能力及經濟
狀況是否適合買賣此種商品。在決定從事交易前,委託人應瞭解投資可能
產生之潛在風險,並應知悉下列各項事宜,以保護權益:
一、買賣槓桿反向 ETF受益憑證的委託人,應完全瞭解槓桿反向 ETF之淨
值與其標的指數間之正反向及倍數關係,且槓桿反向 ETF僅以追蹤、
模擬或複製每日標的指數報酬率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為目標,而非一
段期間內指數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之累積報酬率。
二、買賣槓桿反向 ETF受益憑證係基於審慎判斷後決定,並明瞭槓桿反向
ETF 可能有利率、流動性、匯兌、通貨膨脹、再投資、個別事件、稅
賦、信用及連結標的市場影響等風險,證券商對買賣槓桿反向 ETF受
益憑證不會有任何投資獲利或保本之保證。
三、槓桿反向 ETF所投資之期貨、衍生性商品或有價證券,如係以外國貨
幣交易,除實際交易產生損益外,尚須負擔匯率風險,且投資標的可
能因利率、匯率或其他指標之變動,有直接導致本金損失之虞。
四、槓桿反向 ETF投資標的如在國外交易所上市,槓桿反向 ETF發行人依
規定於網站所揭露 ETF淨值,可能因時差關係,僅係以該國外交易所
最近一營業日之收盤價計算。
五、槓桿反向 ETF投資標的主要為國內外之期貨、衍生性商品或有價證券
,而前述商品可能會因為流動性、現金股利、投資人預期心理、利率
、匯率、通貨膨漲等相關因素,造成交易價格與標的指數間產生正逆
價差(例如:期貨交易價格大於或小於標的指數)之情況,亦將影響
槓桿反向 ETF之淨資產價值。
六、槓桿反向 ETF標的指數如為國外指數,或標的指數含一種以上國外有
價證券者,槓桿反向 ETF受益憑證無漲跌幅度限制,標的指數如為國
內指數者,其受益憑證漲跌幅度為國內證券市場有價證券漲跌幅度之
倍數。基於前述特性,委託人完全瞭解交易槓桿反向 ETF受益憑證有
可能因標的指數波動,而在極短時間內產生極大利潤或極大損失。
七、如依市場報價買賣槓桿反向 ETF受益憑證,有可能會出現買賣報價數
量不足,或買賣報價價差較大之情況,投資前應詳細蒐集槓桿反向ET
F 受益憑證買賣報價相關資訊,並注意流動性風險所可能造成之投資
損失。
八、槓桿反向 ETF受益憑證具槓桿特性,倘投資人以具槓桿效果之融資融
券交易,當價格走勢符合預期時,可獲取更高之報酬;反之,將產生
更大之損失,同時可能因擔保維持率下跌而面臨授信機構追繳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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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委託人買賣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下稱期貨 ETF),因期貨
ETF 係以國外商品期貨指數作為主要投資追蹤標的,而期貨指數標的範圍
廣泛,可包括:商品、原物料、能源、農產品等,交易期貨 ETF受益憑證
有可能會在短時間內產生極大利潤或極大的損失,委託人於開戶前應審慎
考慮本身的財務能力及經濟狀況是否適合買賣此種商品。在決定從事交易
前,委託人應瞭解投資可能產生之潛在風險,並應知悉下列各項事宜,以
保護權益:
一、買賣期貨 ETF受益憑證之投資風險依期貨 ETF所投資之期貨指數而有
所差異,委託人應就期貨 ETF連結之國外商品期貨指數標的(例如:
商品、原物料、能源、農產品等),分別瞭解其特性及風險,並隨時
注意該期貨指數之標的商品於現貨市場之價格變動情形。
二、投資期貨 ETF受益憑證係基於獨立審慎之判斷後自行決定,並應於投
資前明瞭所投資之期貨 ETF受益憑證可能有(包括但不限於)國家、
利率、流動性、提前解約、匯兌、通貨膨脹、再投資、個別事件、稅
賦、信用及連結標的市場影響等風險,證券商對期貨 ETF受益憑證不
會有任何投資獲利或保本之保證。
三、期貨 ETF所投資之期貨如以外國貨幣交易,除實際交易產生損益外,
尚須負擔匯率風險,且投資標的可能因利率、匯率或其他指標之變動
,有直接導致本金損失之虞。
四、期貨 ETF所投資之期貨如無漲跌幅限制,則期貨 ETF受益憑證亦無漲
跌幅度限制,有可能因價格大幅波動而在短時間內產生極大利潤或極
大損失。
五、期貨 ETF投資標的為國外交易所之期貨,期貨 ETF發行人依規定於網
站所揭露期貨 ETF淨值,可能因時差關係,僅係以該國外交易所最近
一營業日之收盤價計算,委託人應瞭解期貨 ETF所投資之期貨指數追
蹤標的(例如:商品、原物料、能源、農產品等)在全球其他市場可
能會有更為即時之價格產生,故如僅參考發行人於網站揭露之淨值作
為買賣期貨 ETF受益憑證之依據,則可能會產生折溢價(即期貨 ETF
受益憑證成交價格低於或高於淨值)風險。
六、如依市場報價買賣期貨 ETF受益憑證,有可能會出現買賣報價數量不
足,或買賣報價價差較大之情況,投資前應詳細蒐集期貨 ETF受益憑
證買賣報價相關資訊,並注意流動性風險所可能造成之投資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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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外幣買賣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及加掛ETF受益憑證
投資人交易外幣買賣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下稱外幣買賣 ETF)或
加掛 ETF受益憑證(下稱加掛 ETF)可能產生利潤或損失,於開戶前應審
慎考慮自身之財務能力及經濟狀況是否適合買賣此種商品。在決定從事交
易前,委託人應瞭解投資可能產生之潛在風險,並應知悉下列各項事宜,
以保護權益:
一、交易外幣買賣 ETF,除了實際交易產生損益外,委託人應完全瞭解外
幣買賣 ETF係以外幣買賣,尚須負擔匯率風險。
二、交易外幣買賣 ETF或加掛 ETF,若係以人民幣買賣,委託人應完全瞭
解自然人每日換匯人民幣限額為二萬元。
三、買賣加掛 ETF,除了實際交易產生的損益外,委託人應完全瞭解加掛
ETF 與被加掛 ETF,兩者間存在價差風險及匯率風險。
四、加掛 ETF與被加掛 ETF得互相轉換,委託人應完全瞭解,須確認其申
請數額小於等於其保管劃撥帳戶可用餘額,始得申請。
五、加掛 ETF與被加掛 ETF得互相轉換,委託人應完全瞭解,被加掛 ETF
不得以融資買進及借入部位申請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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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購買回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
委託人欲從事現金申購及買回槓桿反向 ETF、外幣買賣 ETF或期貨 ETF受
益憑證,除上述買賣受益憑證各項風險預告事項外,仍應知悉下列各項事
宜,以保護權益:
一、槓桿反向 ETF、外幣買賣 ETF或期貨 ETF之標的指數如為國外證券指
數或商品期貨指數,發行人依規定於網站揭露之申購買回清單 ETF淨
值,可能因時差關係,僅係以該國外交易所最近一營業日之收盤價計
算,申購及買回 ETF受益憑證時,可能會有需要補繳申購價款或取得
較低之買回價款。
二、期貨 ETF連結之國外商品期貨指數標的(例如:商品、原物料、能源
、農產品等)交易時間與我國市場可能不同,故期貨 ETF發行人收到
申購價款或買回指示後,再買賣國外商品期貨指數標的,成交價格與
投資人進行申購及買回時之價格,可能會有差距。
三、槓桿反向 ETF或外幣買賣 ETF連結之國外指數,其投資標的交易時間
與我國市場可能不同,故 ETF發行人收到申購價款或買回指示後,再
買賣國外投資標的,成交價格與投資人進行申購及買回時之價格,可
能會有差距。
四、槓桿反向 ETF、外幣買賣 ETF或期貨 ETF所投資之標的如以外國貨幣
交易,除實際交易產生損益外,尚須負擔匯率風險,可能使申購或買
回價款有損失之虞。
五、槓桿反向 ETF、外幣買賣 ETF或期貨 ETF,申購買回之價款,可能會
受利率、流動性、匯兌、通貨膨脹、再投資、個別事件、稅賦、信用
及連結標的市場風險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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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甚為簡要,亦僅為列示性質,因而對所有投資風
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逐項詳述,委託人於交易前,除已對本風險
預告書詳加研讀外,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慎思明辨,並確實評估風
險,以免因交易而遭受難以承受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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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業於委託買賣或申購買回上述 ETF受益憑證前收受及詳讀本風險預告
書,並經貴公司指派專人解說,對上述說明事項及投資 ETF受益憑證之交
易風險已充分明瞭,並明瞭在特定狀況下,會有淨值計算未能及時更新及
交易價格出現折溢價等情況,茲承諾投資風險自行負責,特此聲明。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__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委 託 人: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代 表 人: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券商解說人員: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中華民國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風險預告書一式二份,一份由證券商留存備查;另一份交由委託人存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