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小型美元兌人民幣匯率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0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070003 5200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4條、第8條至第11條、第13條、第16條、第2 0條、第22條、第23條條文,自107年11月19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10月 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7033333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新月份契約及存續期間新履約價格契約之上市,以前一一般交易時段同月份小型美元兌人民幣期貨契約每日結算價為基準,若遇新月份契約交易開始日,則以同月份小型美元兌人民幣期貨契約當日開盤參考價為基準(以下簡稱基準價),於一般交易時段依履約價格間距,向上及向下連續推出不同之履約價格契約至滿足下列條件為止:
    1. 一、交易月份起之二個連續近月契約,最高及最低履約價格涵蓋基準價之上下百分之二。
    2. 二、接續之四個季月契約,最高及最低履約價格涵蓋基準價之上下百分之四。
  2. 前項所稱之履約價格間距,近月契約間距為人民幣零點零二元,季月契約間距為人民幣零點零四元。
  3. 當季月契約成為近月契約時,依近月履約價格間距,補足履約價格契約涵蓋基準價之上下百分之二。
  4. 除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推出不同履約價格契約外,本公司得視市場狀況推出其他履約價格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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