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小型美元兌人民幣匯率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0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070003 5200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4條、第8條至第11條、第13條、第16條、第2 0條、第22條、第23條條文,自107年11月19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10月 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7033333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本契約之到期月份為交易當月起連續之二個月份,以及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中四個接續之季月,共六期,同時各別掛牌交易。本契約之最後交易日為各該契約到期月份之第三個星期三,於最後交易日一般交易時段收盤時停止交易;最後交易日為該契約之到期日。
  2. 前項最後交易日若為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其最近之次一營業日為最後交易日。但因情事變更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致影響市場公平、公正時,本公司得調整之:
    1. 一、國內假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進行交易。
    2. 二、其他因素影響本契約之交易或結算。
  3. 新到期月份契約於到期月份契約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一般交易時段開始交易。
  4. 前三項到期月份、交易開始日、最後交易日、到期日,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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