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小型美元兌人民幣匯率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0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070003 5200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4條、第8條至第11條、第13條、第16條、第2 0條、第22條、第23條條文,自107年11月19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10月 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7033333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本契約交易日與銀行業營業日相同。交易時間如下:
    1. 一、一般交易時段: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下午四時十五分,到期月份契約最後交易日之交易時間為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上午十一時。
    2. 二、盤後交易時段:下午五時二十五分至次日上午五時。
  2. 銀行業因故暫停營業或有其他因素影響本契約交易之進行時,本公司得依當時狀況宣布暫停交易,並於次一營業日向主管機關申報備查。
  3. 第一項交易日及交易時間,本公司得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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