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操作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6年11月2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60020 98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6條、第7條、第10條、第17條、第18條、第22條、 第24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金管證券字第1060037530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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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品及補繳之擔保品所產生之孳息歸屬於該擔保品及補繳之擔保品所有人所有,由發行人或其代理機構直接撥入所有人指定之款項劃撥帳戶或集中保管帳戶。但依第六條第三項辦理質權設定者,由證券商及擔保品所有人自行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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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以中央登錄公債為擔保品及補繳有價證券者,遇有付息時,得由證券商透過中央登錄債券清算銀行代為領取並應於付息日之次一營業日前,依雙方約定扣除代扣繳稅款後之款項撥還客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