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操作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6年11月2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60020 98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6條、第7條、第10條、第17條、第18條、第22條、 第24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金管證券字第1060037530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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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受理客戶申請時,經徵信審定,並同意與客戶簽訂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契約書後始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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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證券商辦理與客戶簽訂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契約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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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戶為國內自然人者,應親持國民身分證正本並檢附所得及財產證明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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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戶為國內法人者,應由被授權人檢具授權書、被授權人與代表人國民身分證正本、法人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正本及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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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境內華僑及外國人簽訂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契約書,應取得身分編號並檢附所得及財產證明相關文件,依下列規定向證券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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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華僑及外國自然人:護照及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僑居留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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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國機構投資人:經濟部認許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負責人身分證(或外僑居留證或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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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客戶非屬第六條第三項所稱之內部人者,應出具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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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法人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授權書正本應予留存,影本部分應加蓋「經核確由本人或被授權人親自申請且與正本無誤」字樣戳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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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第二項申請條件者,證券商得於接受客戶申請簽訂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契約書時,採足以確認客戶為本人及其意思表示之通信或電子化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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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契約書範本,由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擬訂,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