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操作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3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500041 62號函訂定發布全文34條,為配合電腦作業規劃時程,自 105年5月3日 起實施(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500 05108號函准予照辦)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受理客戶申請時,經徵信審定,並同意與客戶簽訂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契約書後始得辦理。
  2. 前項證券商辦理與客戶簽訂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契約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一、客戶為國內自然人者,應親持國民身分證正本並檢附所得及財產證明相關文件。
    2. 二、客戶為國內法人者,應由被授權人檢具授權書、被授權人與代表人國民身分證正本、法人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正本及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正本。
    3. 三、境內華僑及外國人簽訂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契約書,應取得身分編號並檢附所得及財產證明相關文件,依下列規定向證券商辦理:
      1. (一)華僑及外國自然人:護照及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僑居留證)。
      2. (二)外國機構投資人:經濟部認許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負責人身分證(或外僑居留證或護照)。
  3. 前項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法人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授權書正本應予留存,影本部分應加蓋「經核確由本人或被授權人親自申請且與正本無誤」字樣戳記。
  4. 符合第二項申請條件者,證券商得於接受客戶申請簽訂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契約書時,採足以確認客戶為本人及其意思表示之通信或電子化方式辦理。
  5. 第一項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契約書範本,由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擬訂,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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