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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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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92年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2年2月26日財政部令修正發布第1條、第2條、第9條、第21條、 第25條、第26條、第28條、第35條之1、第35條之3、第43條、第45條、 第46條;增訂第7條之1、第35條之5;刪除第1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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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5條
記名式債票申請信託公示時,應由債票所有人或其他權利人及受託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債票、相關證明文件及印鑑卡,加蓋印鑑向原經辦行辦理。
前項申請經由經辦行核對後,於債票上載明信託財產並加註日期,列印「記名式債票信託清單」備查。
前二項規定於信託關係變更或消滅時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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