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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92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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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3條
財政部國庫署、中央銀行國庫局、承轉行或經辦行受理無記名式債票遺失、被盜或滅失通知時,應即填發債票止付通知書通知各經付單位辦理止付手續,並於各經付單位受通知時,分別對其生止付通知效力。
中央銀行國庫局於受前項之通知時,應即轉知臺灣證券交易所、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其他相關單位,各經付及相關單位發現該債票時,應報請警察機關辦理。但止付通知失其效力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通知程序,應於受理持有人掛失止付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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