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2年2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2年2月26日財政部令修正發布第1條、第2條、第9條、第21條、 第25條、第26條、第28條、第35條之1、第35條之3、第43條、第45條、 第46條;增訂第7條之1、第35條之5;刪除第10條條文 |
所有條文
-
財政部國庫署、中央銀行國庫局、承轉行或經辦行受理無記名式債票遺失、被盜或滅失通知時,應即填發債票止付通知書通知各經付單位辦理止付手續,並於各經付單位受通知時,分別對其生止付通知效力。
-
中央銀行國庫局於受前項之通知時,應即轉知臺灣證券交易所、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其他相關單位,各經付及相關單位發現該債票時,應報請警察機關辦理。但止付通知失其效力者,不在此限。
-
前二項通知程序,應於受理持有人掛失止付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