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受理投資人使用應用程式介面(API)服務作業規範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6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05000989 8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50016198號函准予照辦)

所有條文

  1. 相關控管配套措施
    1. (一)證券商應能區分使用API服務所傳送之委託,對於使用API服務下單與其他下單方式之委託應有公平之先後次序。
    2. (二)對於投資人使用API服務下單應訂定具體之異常標準及異常狀況處理程序,並確實執行。必要時得暫停投資人使用API服務下單,並通知投資人改用其他委託方式,至排除異常狀況後,再通知投資人得恢復使用API服務下單。
    3. (三)證券商應於投資人首次使用API委託下單前,就相關傳輸設定進行連線測試,並留存相關測試紀錄。
    4. (四)投資人利用網際網路使用API服務下單前,必須通過網路下單帳號、網路登錄密碼及數位憑證(電子簽章)等身分驗證程序。
    5. (五)證券商提供客戶使用應用程式介面(API)服務係屬證券商電子式交易型態之網際網路委託買賣方式,應符合「證券商採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交易所使用之交易主機應具備之相關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檢查點控制項目」之規定,確實遵循證券市場相關規定、落實資通安全與風險管控,不得有影響證券集中市場秩序與效率之行為。
    6. (六)投資人使用應用程式介面(API)服務,其原始委託資料、條件觸發時之委託資料及憑證機構所簽發之電子簽章應由證券商予以完整保存,且於委託紀錄之委託方式中記載係以網際網路「客戶使用應用程式介面(API)服務下單」以資區別,前揭委託資料之電腦檔案委託紀錄及電腦稽核紀錄(log)之保存年限仍應依「證券經紀商使用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製作買賣委託紀錄之處理流程」及「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交易資料保存規範」之規定辦理。
    7. (七)證券商提供客戶使用應用程式介面(API)服務,不得違反證交法第159條有關全權委託禁止之規定。
    8. (八)證券商若有提供交易資訊予其開戶之投資人應依本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9. (九)API服務下單交易相關資料,證券商應併同網際網路及語音資料,由單一窗口系統於每月前4個營業日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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