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6年8月1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60025990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第10條、第14條、第15條、第19條、第20條、第22條、第24條、第29條至第33條;增訂第38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60259901號令修正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申報書及公開收購說明書格式) |
所有條文
- 公開收購條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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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開收購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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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預定公開收購之最高及最低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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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開收購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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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公開收購有無涉及須經其他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之事項,及是否取得核准或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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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開收購人於本次公開收購條件成就並公告後,除第二十條第六項規定之情形外,應賣人不得撤銷其應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