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6年8月1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60025990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第10條、第14條、第15條、第19條、第20條、第22條、第24條、第29條至第33條;增訂第38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60259901號令修正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申報書及公開收購說明書格式) |
所有條文
- 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五第三項所稱正當理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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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第七條第二項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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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開收購人前次未完成公開收購,係因國內其他主管機關尚未作成審議結果,事後取得其同意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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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其他正當理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