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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控制制度總則
一、訂定依據: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六條規定,期貨信託事業應依主管機關所訂
之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及同業公會
等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期貨相關機構訂定之期貨信託事業內部控制制度
標準規範規定,訂定內部控制制度。
本標準規範依據主管機關公佈之「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
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等相關法規編製而成。
二、各期貨信託事業訂立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核制度時,應於總則部分
至少敘明下列事項:
(一)訂定依據
(二)內部控制制度之定義、通過程序及設計暨執行準則
(三)內部控制之組成要素
(四)公司組織結構與部門職掌
(五)業務經營原則與方針
(六)內部控制制度之內容
(七)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
(八)內部稽核目的及組織編制
(九)內部稽核作業適用範圍
(十)內部稽核之職能
(十一)稽核人員之職責
(十二)稽核人員應注意事項
(十三)自行檢查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三、內部控制制度之定義、通過程序及設計暨執行準則:
(一)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
四條之規定,內部控制制度係由事業經理人所設計,董事會通過
,並由董事會、經理人及其他員工執行之管理過程,其目的在於
促進事業之健全經營,以合理確保下列目標之達成:
1.營運之效果及效率。
2.財務報導之可靠性。
3.相關法令之遵循。
前項營運之效果及效率目標,包括獲利、績效及保障資產安全等
目標;財務報導之可靠性目標,包括確保對外之財務報表係依照
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交易經適當核准等目標。
前項所稱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國際財務報
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期貨信託事業據以編製財務報告之會計事務處理,應依商業會計
法及有關法令辦理。
(二)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
五條規定,公司應以書面訂定內部控制制度(含內部稽核實施細
則),並經董事會通過,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記錄或書面聲明
者,公司應將異議意見連同經董事會通過之內部控制制度送各監
察人。已設置獨立董事者,內部控制制度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
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
,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公司已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者,訂定或修正內部控
制制度,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實際在任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並提董事會決議。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實際在任成員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者,得由全體實際在任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
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三)公司應考量本事業及子公司(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規定認定之
)整體之營運活動,設計並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且應隨時檢
討,以因應公司內外在環境的變遷,俾確保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
及執行持續有效。
四、內部控制之組成要素:
內部控制包括下列組成要素:
(一)控制環境:係其他組成要素之基礎,為塑造組織文化、影響員工
控制意識之綜合因素。影響控制環境之因素,包括員工之操守、
價值觀及能力;管理階層之管理哲學、經營風格,及聘僱、訓練
、組織員工與指派權責之方式;董事會、監察人之關注及指導等
。
(二)風險評估:係公司辨認其目標不能達成之內、外因素,並評估其
影響程度及可能性之過程。其評估結果,可協助公司設計必要之
控制作業。
(三)控制作業:係幫助管理階層確保其指令已被執行之政策及程序,
包括核准、驗證、調節、覆核、定期盤點、記錄核對、職能分工
、保障資產實體安全,及與計畫、預算或前期績效之比較。
(四)資訊及溝通:所稱資訊,係指資訊系統辨認、衡量、處理及報導
之標的,包括營運、財務報導或遵循法令等目標有關之財務或非
財務資訊。所稱溝通,係指把資訊告知相關人員,包括公司內、
外部溝通。內部控制須能產生規劃、監督等所需之資訊,及提供
資訊需求者適時取得資訊。
(五)監督:係指評估內部控制品質之過程,包括評估控制環境是否良
好,風險評估是否及時、確實,控制作業是否適當、確實,資訊
及溝通系統是否良好等。監督可分持續性及個別評估,前者謂營
業過程中之例行監督,後者係由內部稽核或管理階層在內之其他
人員進行評估。
五、公司組織結構與部門職掌:
(一)依據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十四條之規定,期貨信託事業應至
少設置研究分析、財務會計及內部稽核部門。期貨信託事業應依
事業規模、業務情況及內部控制之管理需要,配置適足、適任且
符合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所定資格條件之經理人、部門主管及
業務員。
(二)應訂定明確之內部組織架構,包括公司組織系統圖、部門分工、
職權範圍及各項業務之分層負責等應予以敘明(有關各項業務之
分層負責劃分,得於法令許可範圍內視情況調整訂定),並載明
經理人之設置、職稱、委任與解任及職權範圍等事項。
六、業務經營原則與方式:
包括經營業務內容及範圍、業務經營原則及發展方針等應予以敘明。
七、內部控制之內容:
(一)為便於內部控制制度之建立,宜將公司內部之主要活動作系統性
之劃分,以相互關連之各項作業形成交易循環,建立彼此之關係
。期貨信託事業之內部控制制度,應訂定下列各種循環類型之控
制作業:
1.業務及收入循環:至少應包括充分瞭解客戶、銷售行為、基金
之申購、行銷、操作、出借或借入有價證券、買回、會計事務
處理、短線交易防制、洗錢防制、受益人會議之召開及表決權
之行使。(含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理)
2.採購及付款循環
3.薪工循環
4.融資循環
5.不動產及設備循環
6.投資循環
7.電腦作業與資訊提供:事業使用電腦化資訊系統處理者,其內
部控制制度除資訊部門與使用者部門應明確劃分權責外,至少
應包括下列控制作業:
(1)資訊處理部門之功能及職責劃分。
(2)系統開發及程式修改之控制。
(3)編製系統文書之控制。
(4)程式及資料之存取控制。
(5)資料輸出入之控制。
(6)資料處理之控制。
(7)檔案及設備之安全控制。
(8)硬體及系統軟體之購置、使用及維護之控制。
(9)系統復原計畫制度及測試程序之控制。
(10)資通安全檢查之控制。
(11)依規定向本會指定網站進行公開資訊申報者,其相關作業之
控制。
8.管理控制制度:應包括對下列作業之控制:
(1)印鑑使用之管理。
(2)票據領用之管理。
(3)預算之管理。
(4)財產之管理。
(5)背書保證之管理。
(6)負債承諾及或有事項之管理。
(7)職務授權及代理人制度之執行。
(8)財務及非財務資訊之管理。
(9)關係人交易之管理。
(10)財務報表編製流程之管理。
(11)對子公司之監督與管理。
(l2)法令遵循制度。
(二)依主管機關規定應適用或經主管機關核准提前適用國際財務報導
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之期貨信託事業,其內部
控制制度,尚應包括對下列作業之控制:
1.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之管
理。
2.會計專業判斷程序、會計政策與估計變動之流程等。
(三)他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者,內部控制制度應就涉及期貨信託事業
部分,依本規範訂定「業務及收入循環」、「薪工循環」、「電
腦作業與資訊提供循環」及「管理控制制度」等循環;另應於內
部控制制度載明擔任期貨信託事業之經理人與業務員之行為及兼
任規範、資訊交互運用、營業設備或營業場所之共用,或為廣告
、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不得與受益人或客戶利益衝
突或有損害其權益之行為等防範作業及風險區隔事項。
(四)分支機構內部控制制度應載明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
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之經理人與業務員之行為及兼任規範。
八、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
內部控制制度之建立,須針對各公司之特定情況而設計。公司之最高
主管、各部門主管、企劃幕僚、稽核人員,以及各業務單位相關人員
,應組成內部控制制度設計作業小組,參與設計:
(一)設計之內容包括:
1.制定各交易循環之作業程序。
2.設定各作業程序之控制重點。
3.設計使用之表單。
(二)設計之原則包括:
1.依各項業務實際需要規劃作業流程,採分段作業。在每一流程
或循環中,設定若干控制點,負責檢查各項作業處理過程中有
無錯誤,是否符合規定等,以具體數據或文字表達,並予簽認
,以負連帶責任。
2.各項業務應視其性質分由不同單位或職掌處理,不由任一個單
位或個人全程包辦;如辦理資金出納者,不應兼辦帳務,以達
到相互牽制之效果。
3.應與內部稽核作業配合,各關鍵點之作業內容應力求表格化,
俾利稽核、追蹤及考評。
九、內部控制制度之實施:
內部控制制度之實施為一持續性作業,經由對各項經營與管理作業的
不斷檢查,發覺與公司政策、作業程序、既定目標或預期標準乖離之
事實,則藉回饋系統反應至適當之管理階層,並針對問題採取必要之
修正措施,以確保公司依循規劃方向進行經營,同時藉由內部牽制手
段達到勾稽之目的,以防止作業弊端之發生。此責任非屬某特定單位
或部門,亦不限於管理階層,而在於全體員工不斷的推動與執行。
十、內部控制制度之建立與實施,至少應包括下列要件:
(一)管理階層應體認內部控制之重要性,負責制度之建立及修訂,並
確保制度持續有效運作。
(二)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應配合業務、財務及管理之需要,涵蓋以交
易循環為基礎之控制及非交易循環之管理控制。
(三)組織規劃應合理化,並明確劃分權責。交易事項之授權、核准、
執行及記錄等步驟,應由不同之部門或人員負責,資產之記錄與
保管等職能宜予分立,俾相互驗證其正確性。
(四)建立健全會計制度,俾正確記錄交易事項,適時提供有效會計資
訊。
(五)建立員工甄選、任用、升遷、培訓等人事制度,俾以適當之工作
人員提高內部控制之效能。
(六)設置內部稽核人員,協助管理階層調查、評估內部控制制度,適
時建議改進,以求有效持續實施。
十一、本標準規範之使用:
(一)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須考量公司使命、經營環境、本身優劣
條件等因素,並針對公司之特性而釐定。本標準規範係以假想
情況而設計,以追求合理化為前提,參酌學理實務與部分公開
發行公司之情況編製而成。雖在編製時力求週延詳盡,但僅能
顧及一般情況,無法涵蓋部分公司之特殊情況。其主要目的在
提供形式上的範例,供作各公司編製內部控制制度時參考;至
實質內容,由於各期貨信託事業規模大小、組織架構、管理方
式不一,故本標準規範僅就該制度之控制重點作原則性規範,
對各相關之管理控制制度、辦法、要點,如員工管理辦法、印
鑑使用管理辦法或預算管理辦法等,則由公司就其授權、核准
、執行程序及相關控制表單自行訂立書面化制度。
(二)各期貨信託事業自訂之內部控制制度,作業程序及控制重點至
少應包括本標準規範所訂內容,並得視公司本身經營狀況自行
增列控制重點,惟自行增列部分,不得違反相關法令規章之規
定。爾後如有法令增、修訂或公司內、外在情況變動等情事,
應即配合檢討或依處理準則規定自行評估、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內容,並將內部控制制度之訂定或修正事項及董事會通過之議
事錄等資料妥善保存,並依主管機關或本公會通知,備供備查
,以確保制度之完整性及有效性。
(三)為求文字精簡,本標準規範中各單位名稱簡稱如下:
1.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機關
2.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份公司:期交所
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份公司:證交所
4.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公會
5.財團法人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證基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