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黃金現貨登錄及買賣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2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0 5000323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6條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 (中華民國105 年2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40054269號函辦理)(中華民 國105年4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0500093 851號公告發布,自105年8月15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已與證券商簽訂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之客戶,應於簽署黃金現貨風險預告書後,始得委託證券經紀商買賣黃金現貨。
  2. 證券商應指派業務人員向客戶說明買賣黃金現貨可能風險,且應於交付風險預告書時,由負責解說之業務人員與客戶簽章存執。
  3. 第一項黃金現貨風險預告書之格式及其主要內容,由本中心訂定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