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黃金現貨登錄及買賣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2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0 5000323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6條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 (中華民國105 年2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40054269號函辦理)(中華民 國105年4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0500093 851號公告發布,自105年8月15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興櫃股票推薦證券商具備黃金現貨造市能力者,得於黃金現貨開始買賣屆滿六個月後,檢送「黃金現貨加入造市申請書」(附件三)及相關書件向本中心申請加入為該黃金現貨之造市商,並應持有該黃金現貨五百台兩以上。
  2. 前項黃金現貨造市能力認定標準,由本中心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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