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股東會召集權人證券所有人名冊作業要點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11月3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股字第107 002357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條至第3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原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少數股東或監察人證券所有人名冊 作業要點)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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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發行人之股東會召集權人,為符合公司法規定之少數股東、監察人或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外國發行人之股東會召集權人,其資格與條件應符合註冊地國法令或公司章程等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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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時,應委任符合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股務處理準則)規定之代辦股務機構辦理召開股東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