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櫃板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3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0 3010038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條、第17條、第22條條文及第 4條之附件 一、附件二及第10條之附件六、附件七,並自公告日起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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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櫃板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公告其自公告日之次二營業日起終止登錄創櫃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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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主管機關提出補辦公開發行申報生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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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登錄創櫃板逾三年者。但本中心認有必要者,得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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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依前條規定停止透過創櫃板之籌資資格逾三個月者,且其停止透過創櫃板籌資資格之原因不以同一款事由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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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有關主管機關撤銷公司登記或予以解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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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向法院聲請破產或重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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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申請書件或提供之資料或說明,對重要事項涉有虛偽之記載或重要之事實漏未記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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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重大違反公司法或本辦法相關規定或公司接受輔導及登錄創櫃板契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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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創櫃板公司申請或其他本中心認為有必要終止登錄創櫃板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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