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櫃板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3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0 3010038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條、第17條、第22條條文及第 4條之附件 一、附件二及第10條之附件六、附件七,並自公告日起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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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櫃板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公告其自公告日之次二營業日起停止透過創櫃板之籌資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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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公告申報年度財務報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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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依公司法規定期限召開股東常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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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依規定辦理重大訊息公開,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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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違反所出具之聲明或承諾事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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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規避或拒絕本中心之輔導或查核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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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重大違反公司法或本辦法相關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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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本中心認為有必要停止透過創櫃板籌資資格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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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前項各款情事之一經停止透過創櫃板籌資資格者,得於其原因消滅且無其他各款原因時,檢具相關證明書件,申請恢復透過創櫃板之籌資資格。本中心經查無誤後,應即公告其自公告日之次一營業日起恢復透過創櫃板之籌資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