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櫃板管理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3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0 3010038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條、第17條、第22條條文及第 4條之附件 一、附件二及第10條之附件六、附件七,並自公告日起施行

所有條文

  1. 創櫃板公司應將下列資訊依本中心規定之格式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1. 一、公司基本資料,含公司概況、董事、監察人及經營團隊基本資料等資訊:應於公司知悉變動時起五日內輸入。
    2. 二、公司內部人持股等資訊:應於每月十五日前輸入。
    3. 三、股東常會及臨時會之開會日期及其停止股東名簿記載變更期間:應於停止股東名簿記載變更日期至少五個營業日前輸入。
    4. 四、提請股東常會承認之營業報告書、年度財務報表、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應於股東常會開會日至少十日前輸入。年度財務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三千萬元者,得出具自結之財務報表;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
    5. 五、本年度股利分派情形:應於股東會確認後之次一營業日前輸入。
    6. 六、股東會議事錄:應於股東會後二十日內輸入。
    7. 七、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及其停止股東名簿記載變更期間:應於停止股東名簿記載變更日期至少五個營業日前輸入。
    8. 八、現金增資資訊:
      1. (一)董事會決議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資訊:應於決議日起五日內輸入。
      2. (二)公司透過創櫃板籌資相關資訊:利用本中心創櫃板公司籌資系統辦理現金增資者,應於確認員工及股東放棄認購股數且未洽由特定人認購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輸入。
      3. (三)籌資計畫項目及進度:應於完成籌資股款收足之日起十日內輸入。相關資料異動時,應於異動時起五日內輸入。
      4. (四)募集資金運用情形季報表:應於每季結束後二十日內輸入。
  2. 前項各款之資訊申報內容均不得有虛偽、隱匿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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