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櫃板管理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3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0 3010038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條、第17條、第22條條文及第 4條之附件 一、附件二及第10條之附件六、附件七,並自公告日起施行

所有條文

  1. 受輔導公司或籌備處辦理登錄創櫃板前之現金增資或募集設立,將其員工及股東放棄認購或公司發起人未認足之部分,全數提出透過創櫃板供投資人認購,倘第一次認購不足額或雖足額認購但有認購人逾繳款期限未繳納股款時,除經本中心同意者外,公司或籌備處應定相當期間辦理第二次認購。前開經本中心同意而不再辦理第二次認購者,及第二次認購仍不足額或雖足額認購但有認購人逾繳款期限未繳納股款者,公司或籌備處就已繳款者均應加給法定利息並自行負擔匯款手續費後辦理退款作業,本中心就公司或籌備處,應依第三章之規定辦理。
  2. 第一次或第二次認購已足額者,本中心應依認購時間先後,確定認購人名單,據以通知認購人辦理繳款事宜,並通知專業股務代理機構辦理股款收足等相關確認事宜。
  3. 專業股務代理機構確認股款未收足者,應通知公司或籌備處依第一項規定辦理;確認股款已收足者,應通知公司或籌備處辦理資訊申報、公司變更或設立登記及如有印製實體股票者,其交付等事宜。
  4. 受輔導公司或籌備處辦理登錄創櫃板前籌資及登錄創櫃板前,發生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且情節重大致影響營運者,或發生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及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至第七款情形之一,本中心得立即停止其透過創櫃板之籌資資格及登錄創櫃板,並得依本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終止輔導作業。
  5. 前項情形,本中心得中止該籌資案之進行,已表達認購意願之投資人,其認購失其效力;已繳款者,受輔導公司或籌備處應加給法定利息並自行負擔匯款手續費後辦理退款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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