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櫃板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3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0 3010038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條、第17條、第22條條文及第 4條之附件 一、附件二及第10條之附件六、附件七,並自公告日起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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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應委託專業股務代理機構處理受輔導公司及籌備中公司之股務作業,受輔導公司及籌備處應依本中心規定與指定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簽訂股務代理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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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應洽臺灣證券交易所取得受輔導公司或籌備中公司之股票代碼四碼,以利受輔導公司或籌備處開始辦理登錄創櫃板前之現金增資或募集設立時,據以辦理資訊申報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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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輔導公司或籌備處辦理登錄創櫃板前之現金增資或募集設立,其應全數提出透過創櫃板供投資人認購之股份來源,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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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輔導公司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現金增資,除一定比例由公司員工承購外,餘由公司股東依其持股比例分認,員工或股東未全額認購而放棄者,就該放棄認購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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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設立時之公司發起人,依相關法令規定未認足公司第一次發行之股份,就該未認足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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