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櫃板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3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0 3010038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條、第17條、第22條條文及第 4條之附件 一、附件二及第10條之附件六、附件七,並自公告日起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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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籌備處提出登錄創櫃板之申請,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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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係依我國公司法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或依我國公司法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之籌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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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收資本額或募集設立規劃之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者。但符合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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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或募集設立規劃之公司具創新、創意構想及未來發展潛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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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籌備處應檢具「登錄創櫃板申請書」(附件一),備齊營業計畫書等相關書件,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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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受理申請案後,應填製「申請書件紀錄表」(附件二),經檢查申請書件未齊備者,本中心應限期補正,逾期未完成補正者,得退回其申請案。經檢查申請書件齊備、創新創意審查委員過半數同意公司具創新創意並經本中心綜合判斷同意其適宜接受輔導者,函復申請公司或籌備處同意其開始接受本中心輔導;經創新創意審查委員或本中心不同意者,函復申請公司或籌備處退回其申請案。但符合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者,得免除創新創意審查委員之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