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8年5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08000 8378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第7條、第8條、第17條、第20條、第23條、第2 7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 管證發字第1080307434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證櫃監字第 10800565491號)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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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檢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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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應訂定具體檢舉制度,並應確實執行,其內容至少應涵蓋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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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並公告內部獨立檢舉信箱、專線或委託其他外部獨立機構提供檢舉信箱、專線,供公司內部及外部人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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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派檢舉受理專責人員或單位,檢舉情事涉及董事或高階管理階層,應呈報至獨立董事或監察人,並訂定檢舉事項之類別及其所屬之調查標準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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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訂定檢舉案件調查完成後,依照情節輕重所應採取之後續措施,必要時應向主管機關報告或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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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檢舉案件受理、調查過程、調查結果及相關文件製作之紀錄與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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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之保密,並允許匿名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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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護檢舉人不因檢舉情事而遭不當處置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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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檢舉人獎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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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受理檢舉專責人員或單位,如經調查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或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作成報告,以書面通知獨立董事或監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