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8年5月23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08000 8378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第7條、第8條、第17條、第20條、第23條、第2 7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 管證發字第1080307434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證櫃監字第 10800565491號)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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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條 (防範方案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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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上櫃公司應建立不誠信行為風險之評估機制,定期分析及評估營業範圍內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據以訂定防範方案並定期檢討防範方案之妥適性與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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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上櫃公司宜參酌國內外通用之標準或指引訂定防範方案,至少應涵蓋下列行為之防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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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賄及收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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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提供非法政治獻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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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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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提供或接受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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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侵害營業秘密、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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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從事不公平競爭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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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產品及服務於研發、採購、製造、提供或銷售時直接或間接損害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健康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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