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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 發文單位 | |
| 發文單位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發文字號 | |
| 發文字號 | 金管證投字第1140384085號令 EN |
| 發文日期 | |
| 發文日期 | 民國114年9月2日 |
| 相關法條 | |
| 相關法條 |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EN
第23條 |
| 資料來源 | |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 |
| 要 旨 | |
| 要 旨 | 有關「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第4款及第5款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11.26. 金管證投字第1030043688號令發布廢止) |
| 全文內容 | |
| 全文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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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民國112年12月14日 (現行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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