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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保結股字第1140010013號函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4年4月14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電子簽章法 第5條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事務e櫃台作業要點 第1條
電子簽章法施行細則 第8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要  旨 調整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事務e櫃台」(eCounter平台)之正式上線日期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調整本公司「股務事務e櫃台」(eCounter平台)之正式上線日期,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 一、配合主管機關推動金融科技及協助擴大電子簽章普及運用,本公司建置「股務事務e櫃台」(以下稱eCounter平台),提供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得採數位簽章方式,向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線上申辦股東開戶及基本資料變更等資訊傳輸服務,本公司前於113年11月7日以保結股字第1130024304號函檢送主管機關令影本予各公開發行公司、於113年11月8日以保結股字第1130025326號函檢送相關檔案規格予各自、代辦股務機構,及於本年2月25日以保結股字第1140003389號函檢送本公司「股務事務e櫃台作業要點」及使用合約書簽約事宜,諒達。
  • 二、配合主管機關勘誤原公告排除適用電子簽章法項目之停止適用日期,自本年5月14日更正為本年5月17日(詳附件),爰調整本公司eCounter平台正式上線日期為本年5月19日。
  • 三、經統計,截至本年4月8日止,已有超過1,140家公開發行公司與本公司完成簽訂eCounter平台服務使用合約書,特致謝意。本公司eCounter平台係電子簽章法修正後,首個由主管機關督導並運用電子憑證及數位簽章技術提供市場無償使用的電子平台,亦為智慧政府及數位轉型的成功範例,尚祈未簽約之公開發行公司踴躍響應政策,共同參與。
  • 四、另依電子簽章法第5條第1項規定,文件及簽章之使用,得以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為之,且同條第4項規定,電子文件或電子簽章之使用有相對人者,除相對人已同意採用電子形式外,應於採用電子形式之前,以合理期間及方式(請參照電子簽章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給予相對人反對之機會,並告知相對人未反對者,推定同意採用電子形式。爰股東自本年5月17日起即得依電子簽章法規定,向公司要求以電子方式申辦股務相關事宜,惟如公司無法依股東之要求提供電子化服務時,應依前開電子簽章法之規定,適時予以反對之意思表示,以避免造成被推定同意採用電子形式而產生爭議。
  • 五、為協助各公司有效解決前項爭議,鼓勵尚未簽約使用eCounter平台服務之公司,配合主管機關推動政策,積極與本公司完成使用合約簽訂事宜,以增進公司及股東辦理股務事務之效率及便利性。
  • 六、如有未盡事宜,請洽本公司股務部,聯絡電話:(02)2719–5805分機116、316、757。

正本:上市公司、上櫃公司、興櫃公司、未上市(櫃)未興櫃之公開發行公司、各自代辦股務機構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本公司各部室

附件-金管證發字第11403813381號函

相關法條

電子簽章法 民國113年5月15日 (現行法規)
  1. 文件及簽章之使用,得以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為之。
  2. 依法令規定應以書面為之者,其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者,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3. 依法令規定應簽名或蓋章者,得以電子簽章為之。
  4. 前三項文件或簽章之使用有相對人者,除相對人已同意採用電子形式外,應於採用電子形式之前,以合理期間及方式給予相對人反對之機會,並告知相對人未反對者,推定同意採用電子形式。
  5. 前項之相對人得隨時表示停止採用電子形式。但其表示停止前已依電子形式所為之法律行為,其效力不受影響。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事務e櫃台作業要點 民國114年2月25日 (現行法規)
  1. 為利投資人得以電子方式向發行人申請辦理股務事務異動(以下稱「申請人」),本公司特建置「股務事務e櫃台」(以下稱「本平台」),並訂定本要點。
電子簽章法施行細則 民國113年11月14日 (現行法規)
  1. 本法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合理方式,指以言詞、書面或其他足以使當事人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方式為之;合理期間自告知相對人之日起不得少於三日,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交易上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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