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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金管證券字第1140384507號令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4年10月1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資訊儲存庫系統管理規定 EN 第1條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EN 第5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要  旨
要  旨 訂定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定期申報財務業務相關資料之規範,自即日生效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02.18. 金管證券字第10300032444號令廢止)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 一、依據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 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資產負債月報表及業務相關之月報表、季報表(如附表)。
  • 三、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應於每月及每季營業終了後十日內將前項報表至「證券商申報單一窗口」傳送申報。
  • 四、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於外幣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成交後,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資訊儲存庫系統管理規定辦理資訊申報。
  • 五、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八日金管證券字第一0三000三二四四四號令,自即日廢止。
附表

相關法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資訊儲存庫系統管理規定 民國114年1月7日 (歷史版次)
  1. 本規定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一百零一年一月三日金管證券字第一0000六0一七七一號令公告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訂定之。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民國114年9月18日 (現行法規)
  1.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
  2.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應於每季及每月營業終了後十日內,於「證券商申報單一窗口」依相關報表格式,申報業務相關之季報表、資產負債月報表及業務相關之月報表等財務業務資訊。
  3. 第一項申報之報表,應依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辦理。
  4. 第二項申報之報表格式、內容及方式,由金管會洽商中央銀行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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