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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 發文單位 | |
| 發文單位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
| 發文字號 | |
| 發文字號 | 保結基國字第11500214131號函 |
| 發文日期 | |
| 發文日期 | 民國115年7月24日 |
| 相關法條 | |
| 相關法條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內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
第124-8條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 EN 第135-4條 |
| 資料來源 | |
| 資料來源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
| 要 旨 | |
| 要 旨 | 檢送修正後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辦理境內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服務收費標準」與「境內基金交易平台收費標準」,自即日起實施,暨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自115年8月24日起提供銷售機構客戶辦理安養信託服務,及相關業務宣導說明會 |
| 全文內容 | |
| 全文內容 |
主旨:檢送修正後本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辦理境內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服務收費標準」與「境內基金交易平台收費標準」,自即日起實施,暨本公司自115年8月24日起提供銷售機構客戶辦理安養信託服務,及相關業務宣導說明會,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一、配合本公司新增提供銷售機構客戶辦理安養信託服務,為使本項業務有所依循,爰修正本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以下稱配合事項)」、「辦理境內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以下稱作業要點)」、「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服務收費標準(以下稱境外基金收費標準)」及「境內基金交易平台收費標準(以下稱境內基金收費標準)」,相關內容說明如下:
正本:基金交易平台銷售機構 副本:本公司各單位 |
| 附件1-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 附件2-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內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 附件3-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服務收費標準 附件4-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內基金交易平台收費標準 附件5-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第一百三十五條之四修正條文對照表 附件6-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內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第一百二十四條之八修正條文對照表 附件7-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服務收費標準第五條及第六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附件8-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內基金交易平台收費標準第五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附件9-境外基金交易平台傳檔媒體格式 附件10-境外基金交易平台收檔媒體格式 附件11-境內基金交易平台傳檔媒體格式 附件12-境內基金交易平台收檔媒體格式 |
相關法條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內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 民國115年7月24日 (現行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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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 民國115年7月24日 (現行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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