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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保結基國字第11500214131號函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5年7月24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內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 第124-8條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 EN 第135-4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要  旨 檢送修正後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辦理境內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服務收費標準」與「境內基金交易平台收費標準」,自即日起實施,暨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自115年8月24日起提供銷售機構客戶辦理安養信託服務,及相關業務宣導說明會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檢送修正後本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辦理境內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服務收費標準」與「境內基金交易平台收費標準」,自即日起實施,暨本公司自115年8月24日起提供銷售機構客戶辦理安養信託服務,及相關業務宣導說明會,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一、配合本公司新增提供銷售機構客戶辦理安養信託服務,為使本項業務有所依循,爰修正本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以下稱配合事項)」、「辦理境內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以下稱作業要點)」、「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服務收費標準(以下稱境外基金收費標準)」及「境內基金交易平台收費標準(以下稱境內基金收費標準)」,相關內容說明如下:

    • (一)新增銷售機構通知本公司其客戶與金融機構因信託關係而辦理境外及境內基金交易明細調整之作業程序,爰增訂配合事項第135條之4條文,及作業要點第124條之8條文。
    • (二)新增銷售機構辦理前述交易明細調整作業,按銷售機構通知每筆明細調整之單位數,以一千受益權單位為一計費單位,不足一單位者,以一單位計收,每單位計收新台幣0.5元整,每月計算一次,爰新增境外基金收費標準第5條條文,及修訂境內基金收費標準第5條條文。
    • (三)另配合實務作業及條次調整,爰修訂境外基金收費標準第6條條文。
  • 二、因應前述安養信託服務自115年8月24日起上線,基金交易平台新增「安養信託交易明細調整傳檔媒體格式」及「安養信託交易明細調整收檔媒體格式」,爰更新「境外基金交易平台傳收檔媒體格式5.0版」及「境內基金交易平台傳收檔媒體格式3.4版」。
  • 三、旨揭規章收費及說明二之傳收檔媒體格式等資料請至本公司網站https://www.tdcc.com.tw查詢及下載:
    • (一)有關配合事項、作業要點、境外基金收費標準、境內基金收費標準(附件1至附件4)及其修正條文對照表(附件5至附件8),查詢路徑:參加人專區/函文公告/函文類別/法令規章修訂。
    • (二)有關說明二之境外基金交易平台傳收檔媒體格式,查詢路徑:參加人專區/境外基金/文件下載/境外基金交易平台(附件9、附件10);境內基金交易平台傳收檔媒體格式,查詢路徑:參加人專區/境內基金/文件下載/境內基金交易平台(附件11、附件12)。
  • 四、為使業者瞭解安養信託服務與系統操作,爰舉辦線上業務宣導說明會,相關資訊如下:
    • (一)日期:115年8月7日(星期五)下午3時
    • (二)主題:安養信託服務(約30分鐘)
    • (三)報名作業:請於8月5日(星期三)前,以Google表單回覆報名資訊,報名表單連結網址:https://forms.gle/iAAZArT2ms5xFtBC6
    • (四)會議資料及Webex會議室資訊,將另以電子郵件通知完成報名之參加人員。
  • 五、如有未盡事宜,請洽本公司基金暨國際業務部(02)2719–5805,分機804、294。如有傳收檔媒體格式問題,請洽本公司金融資訊部,分機894。

正本:基金交易平台銷售機構

副本:本公司各單位

附件1-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 附件2-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內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 附件3-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服務收費標準 附件4-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內基金交易平台收費標準 附件5-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第一百三十五條之四修正條文對照表 附件6-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內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第一百二十四條之八修正條文對照表 附件7-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服務收費標準第五條及第六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附件8-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內基金交易平台收費標準第五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附件9-境外基金交易平台傳檔媒體格式 附件10-境外基金交易平台收檔媒體格式 附件11-境內基金交易平台傳檔媒體格式 附件12-境內基金交易平台收檔媒體格式

相關法條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內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 民國115年7月24日 (現行法規)
  1. 客戶以其對銷售機構申購境內基金所生之權利,與金融機構成立信託關係,銷售機構向本公司申請辦理境內基金交易明細調整時,應於撥轉當日下午五時前,操作「檔案資料上傳」交易或以傳檔方式,將客戶與金融機構之信託明細資料通知本公司。
  2. 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後,即辦理客戶交易明細調整作業。
  3. 銷售機構應於本公司完成前項明細調整後次一營業日,核對其客戶交易明細異動情形。發現不符時,應即時查明原因,並依第一項規定重新上傳正確之明細資料。
  4. 前三項規定,於客戶與金融機構之信託關係消滅,銷售機構向本公司申請辦理境內基金交易明細調整時,準用之。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 民國115年7月24日 (現行法規)
  1. 客戶以其對銷售機構申購境外基金所生之權利,與金融機構成立信託關係,銷售機構向本公司申請辦理境外基金交易明細調整時,應於撥轉當日下午五時前,操作「檔案資料上傳」交易或以傳檔方式,將客戶與金融機構之信託明細資料通知本公司。
  2. 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後,即辦理客戶交易明細調整作業。
  3. 銷售機構應於本公司完成前項明細調整後次一營業日,核對其客戶交易明細異動情形。發現不符時,應即時查明原因,並依第一項規定重新上傳正確之明細資料。
  4. 前三項規定,於客戶與金融機構之信託關係消滅,銷售機構向本公司申請辦理境外基金交易明細調整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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