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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 發文單位 | |
| 發文單位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 發文字號 | |
| 發文字號 | 臺證交字第1150206064號公告 |
| 發文日期 | |
| 發文日期 | 民國115年10月15日 |
| 相關法條 | |
| 相關法條 |
金融機構透過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證券商透過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介接交換授信業務信用資料管理規範
EN
第4、8條 |
| 資料來源 | |
| 資料來源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 要 旨 | |
| 要 旨 | 公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會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修正之「金融機構透過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證券商透過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介接交換授信業務信用資料管理規範」、「證券商及金融機構透過證交所及聯徵中心介接查調信用資料之當事人同意條款範本」及相關文件,並自115年10月31日起實施 |
| 全文內容 | |
| 全文內容 |
主旨:公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會同本公司修正之「金融機構透過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證券商透過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介接交換授信業務信用資料管理規範」(下稱「管理規範」)、「證券商及金融機構透過證交所及聯徵中心介接查調信用資料之當事人同意條款範本」(下稱「同意條款範本」)及相關文件,並自115年10月31日起實施。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5年10月6日金管銀國字第11501469001號函暨同日金管銀國字第11501469003號函(如附件一)。 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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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5年10月6日金管銀國字第11501469001號函 附件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5年10月6日金管銀國字第11501469003號函 附件二 附件三-證券商及金融機構透過證交所及聯徵中心介接查調信用資料之當事人同意條款範本 附件四-T80證券商介接查調他業授信業務信用資料說明 附件五-金融機構及證券商介接查調授信業務信用資料說明差異表 |
相關法條
| 金融機構透過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證券商透過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介接交換授信業務信用資料管理規範 民國115年10月15日 (現行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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