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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保結固業字第1150002319號函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5年2月11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短期票券業務操作辦法 EN 第4、66、76條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票券商開戶及送存交割領回短期票券作業配合事項 EN 第52、65條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短期票券天然災害與臨時放假日作業配合事項 第3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要  旨 檢送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短期票券業務操作辦法」、「票券商開戶及送存交割領回短期票券作業配合事項」及「辦理短期票券天然災害與臨時放假日作業配合事項」相關修訂條文,並自即日起提供短期票券發行人兌償款項自動化入帳服務及新增票券市場管理資訊儀表板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檢送本公司「短期票券業務操作辦法」、「票券商開戶及送存交割領回短期票券作業配合事項」及「辦理短期票券天然災害與臨時放假日作業配合事項」相關修訂條文,並自即日起提供短期票券發行人兌償款項自動化入帳服務及新增票券市場管理資訊儀表板,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5年1月29日金管銀票字第1140154918號函及中央銀行115年1月16日台央業字第1140048467號函辦理。
  • 二、本公司為提昇短期票券發行人兌償專戶溢入款項處理及領回效率,並減少人工遞送作業與紙張印製成本,提供短期票券發行人兌償款項自動化入帳功能,明定承銷票券商於登錄承銷委請書取得發行人同意後,得於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以下稱BCSS系統)將發行人得領回之溢入款項,轉至其承銷且發行人未兌償之兌償專戶,並修正本公司「短期票券業務操作辦法」第4條、第66條及第76條條文(如附件1),與本公司「票券商開戶及送存交割領回短期票券作業配合事項」第52條及第65條條文(如附件2)。
  • 三、為使短期票券發行人兌償款項自動化入帳服務順利上線,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業於114年11月17日完成承銷委請書(如附件3)之修訂,並公告於該公會網站,本案上線後有關承銷票券商及發行人作業說明如下:
    • (一)請承銷票券商使用新版承銷委請書取得發行人同意,操作BCSS系統瀏覽器工作站之「交割指令/兌償款領回作業/兌償款領回申請」功能,申請領回至該票券商承銷保證(或免保證)且發行人未兌償批號,將由系統自動辦理入帳作業。至有關歷年溢入款項查詢作業,可操作BCSS系統瀏覽器工作站「報表查詢/兌償款項作業/兌償款項入帳查詢」功能,查詢自93年起資料,或至甘丹查系統「兌償作業/溢入款」功能查詢自106年起資料。
    • (二)現行已使用短期票券登錄系統(以下稱BRS系統)之發行人,倘自行申請領回至尚未兌償批號,經承銷票券商審核並線上放行後,將由系統自動辦理入帳作業。
    • (三)前述申請作業完成後,如有使用本公司BRS系統之發行人,將接獲電子郵件通知,票券商應透過BCSS系統瀏覽器工作站「交割指令/兌償款領回作業/兌償款領回處理狀態查詢」功能,確認兌償款領回作業結果。
  • 四、配合中央銀行同業資金人工結清算工作小組會議決議,證券類結算機構於極端情境下,得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宣布暫停交易、交割作業,並應通報中央銀行,爰修正本公司「辦理短期票券天然災害與臨時放假日作業配合事項」第3條條文(如附件4)。
  • 五、另本公司亦自即日起於大數據資訊平台之票券市場管理資訊,新增下列3項儀表板,請多加利用:
    • (一)為利貴公司推廣融資性商業本票電子登錄作業,新增「電子登錄分析」(查詢路徑:3_與市場比較\電子登錄分析),貴公司可發掘潛在使用電子登錄之發行人資訊。
    • (二)為利貴公司了解發行人兌償作業時間,新增「兌償作業分析」儀表板(查詢路徑:7_發行款或兌償款逾15:30入帳彙整表\兌償作業分析),貴公司可鼓勵發行人及早將兌償款匯入兌償專戶。
    • (三)配合行政院主計總處第12次修正行業別於本(115)年1月1日生效,新增「自保發行人行業別異動確認表」儀表板(查詢路徑:8_票券公司自保發行人行業別異動確認表\自保發行人行業別異動確認表),列出本次受影響之發行人清單,請務必自本年4月1日起調整適用。
  • 六、旨揭業務操作辦法、配合事項及其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1、2、4),請至本公司網站查詢及下載,網址https://www.tdcc.com.tw(參加人專區/函文公告/函文類別/0101法令規章修訂)。
  • 七、倘有未盡事宜,請洽本公司金融業務部,聯絡電話:(02)2719–5805分機819至827。

正本:票券金融公司、兼營票券商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銀行、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各單位

附件1-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短期票券業務操作辦法及修正條文對照表 附件2-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票券商開戶及送存交割領回短期票券作業配合事項及修正條文對照表 附件3-登記形式融資性商業本票登錄承銷委請書 附件4-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短期票券天然災害與臨時放假日作業配合事項及修正條文對照表

相關法條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短期票券業務操作辦法 民國115年2月11日 (現行法規)
  1.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1. 一、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指本公司為經營短期票券保管、登錄、交易之結算及其帳簿劃撥作業,所建置營運之資訊系統(以下稱票券系統)。
    2. 二、實券保管銀行:指本公司指定委託辦理債票形式短期票券之保管、登記形式短期票券發行及登記相關文件之收受與保存、短期票券到期之提示及兌償,短期票券承銷、首次買入及到期兌償之款項收付作業之銀行。
    3. 三、整批差額交割:指處理兩個交割對象間,包含票券商與投資人、票券商與清算交割銀行,以及票券商與票券商間,同一幣別多筆交割指令之整批款項淨額交割處理。
    4. 四、特殊免稅單位:指依賦稅主管機關規定於買賣短期票券取得利息時,免納所得稅之政府機關。
    5. 五、交易性商業本票:指基於商業交易行為,由買方開具支付賣方價款之本票。
    6. 六、融資性商業本票:指公司及公營事業為籌集資金所發行之本票。
    7. 七、外幣商業本票:指公司及公營事業發行以外幣計價之商業本票。
    8. 八、銀行承兌匯票:指由國內外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而產生由銀行承兌之匯票。
    9. 九、市庫券:指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地方政府所發行之短期債務憑證。
    10. 十、票券代號:指票券系統為區分不同交割標的短期票券之識別號碼,共計二十位,分別由批號、面額代號及子號所組成。「批號」代表同一批發行之短期票券識別號碼,為十二位文數字,前六位為票券商之金融機構總分支機構代號之前六位,後六位為其自編之流水編號。「面額代號」代表短期票券發行之面額,為五位數字,以該票券之面額除萬元捨去小數得之。「子號」代表短期票券不同計價基礎(到期稅後實得金額)之識別號碼,以三位數字組成,預設值為000。
    11. 十一、單次附買回條件交易:指買賣雙方約定,由票券商自有部位賣與投資人、清算交割銀行或他票券商之短期票券,並於約定日依約定價格買回該短期票券之交易。
    12. 十二、多層次附買回條件交易:指買賣雙方約定,由票券商附賣回部位賣與投資人、清算交割銀行或他票券商之短期票券,並於約定日依約定價格買回該短期票券之交易。
    13. 十三、單次附賣回條件交易:指買賣雙方約定,由票券商買入投資人、清算交割銀行或他票券商自有部位之短期票券,並於約定日依約定價格賣回該短期票券之交易。
    14. 十四、多層次附賣回條件交易:指買賣雙方約定,由票券商買入投資人、清算交割銀行或他票券商附賣回部位之短期票券,並於約定日依約定價格賣回該短期票券之交易。
    15. 十五、執票人:指執有交易性商業本票、融資性商業本票、外幣商業本票及銀行承兌匯票等票據法所稱票據之短期票券者。
    16. 十六、持有人:指持有市庫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及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等非票據法所稱票據之短期票券者。
  2. 除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八條、第七十六條第四項、第七十七條至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一條及第八十二條規定外,本辦法所稱「通知」,係指以資訊系統所為之線上傳輸訊息通知。
  1. 發行人得委託承銷票券商向本公司申請辦理其發行短期票券於票載到期日前之提示兌償作業,其方式如下:
    1. 一、發行人以電子方式申請者,應透過本公司短期票券登錄系統將申請內容轉送承銷票券商,並由承銷票券商透過票券系統確認後通知本公司。發行人以書面方式申請者,應填具提前兌償同意書,並將該同意書委託承銷票券商送交本公司。
    2. 二、票券商完成前款作業後,應將提前兌償訊息通知本公司。
    3. 三、本公司接獲前款票券商提前兌償通知,即辦理該短期票券兌償日之修正,並於修正後之兌償日進行提示兌償。如不獲付款時,不為退票處理,而自動恢復該短期票券之兌償日為原票載到期日。
  2. 前項短期票券限為融資性商業本票及外幣商業本票,其提示兌償準用第六十四條規定辦理。
  1. 發行人得委託承銷票券商向本公司申請領回其發行短期票券之兌償款項。
  2. 發行人以電子方式申請者,應透過本公司短期票券登錄系統將申請內容及相關存、匯款或其他證明資料轉送承銷票券商,並由承銷票券商透過票券系統確認後通知本公司。發行人以書面方式申請者,應填具發行人申請領回兌償專戶款項委託書,並將該委託書及相關資料影本委託承銷票券商送交本公司。
  3. 發行人得領回之兌償專戶溢入款項,可同意由承銷票券商申請領回至其承銷且發行人未兌償之兌償專戶,並由該承銷票券商透過票券系統通知本公司。
  4. 本公司審核前二項申請內容無誤後,通知實券保管銀行將發行人兌償款項扣除相關手續費後,存(匯)入其指定之帳戶。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票券商開戶及送存交割領回短期票券作業配合事項 民國115年2月11日 (現行法規)
  1. 票券商受發行人委託辦理其發行之短期票券於票載到期日前提示兌償作業方式如下:
    1. 一、票券商應買入辦理票載到期日前提示兌償之該批所有短期票券。
    2. 二、發行人透過本公司短期票券登錄系統申請者,由票券系統將發行人申請內容轉送票券商確認。發行人以書面方式申請者,票券商應取得該發行人之「短期票券提前兌償同意書」,並送交本公司。
    3. 三、票券商回訊確認訊息或將前款同意書送交本公司後,發送票載到期日前提示兌償指令至票券系統,完成兌償日之修正,票券系統於修正後之兌償日進行提示兌償。如不獲付款,票券系統不為退票處理,而自動恢復該短期票券之兌償日為原票載到期日。
  2. 前項短期票券限為融資性商業本票及外幣商業本票,且應至遲於票載到期日前第二營業日發送指令。
  3. 第一項第二款「短期票券提前兌償同意書」應由票券商、本公司與實券保管銀行各執一份為憑。
  1. 票券商受發行人委託辦理領回其發行短期票券之兌償專戶款項作業方式如下:
    1. 一、發行人透過本公司短期票券登錄系統申請者,由票券系統將發行人申請內容及相關存、匯款或其他證明資料轉送票券商確認。發行人以書面方式申請者,票券商應取得「發行人申請領回兌償專戶款項委託書」及相關資料影本送交本公司。
    2. 二、本公司審核前款申請內容無誤後,通知實券保管銀行將發行人兌償款項扣除相關手續費後,存(匯)入其指定之帳戶。
  2. 票券商經發行人同意,將兌償後溢入款項領回至其承銷且發行人未兌償之兌償專戶者,得發送票券兌償款項領回指令至票券系統通知本公司依前項第二款之規定辦理。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短期票券天然災害與臨時放假日作業配合事項 民國115年2月11日 (現行法規)
  1. 天然災害侵襲、公職人員選舉或其他不可抗拒事故之發生時,本公司之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是否正常營運,應以台北市公教機關是否停止辦公為準據,並依下列情況辦理:
    1. 一、如全天停止辦公時,本系統停止營運。
    2. 二、如上午照常辦公,下午停止辦公時,本系統應完成當日所有交割作業後,始得結束當日之營運。
    3. 三、如上午停止辦公,下午照常辦公時,本系統於當日下午一時三十分起正常營運。
  2. 因戰爭或其他極端情境,致本系統無法辦理交割或辦理顯有困難時,本公司得於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宣布本系統停止營運,並通報中央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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