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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商、期貨商電子憑證交付作業要點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9月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10016877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第5點,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49736號函同意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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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證券商(期貨商)應訂定憑證交付程序,避免非本人取得憑證,並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當面或以電子方式交付電子式交易密碼者,其後應依據該密碼並搭配與登入多因子之不同因子(例如:OTP、SIM認證)驗證機制交付憑證,並留存相關紀錄。
(二)以其他方式交付憑證者,證券商(期貨商)應確實辨認投資人(交易人)身分,並留存相關紀錄後,始得開啟該憑證功能。
五
憑證過期或被註銷時,投資人(交易人)應重新申請憑證;證券商(期貨商)應採用第二點交付憑證時之驗證機制,確實辨認投資人(交易人)身分,並留存相關紀錄後,始得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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