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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競價終端設備管理要點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1年12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作字第1010004390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點至第7點及第6點附件,並自102年1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1005589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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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期貨商應將競價終端設備配置位置、網路識別位址、以電子方式填具買賣委託書之受託買賣業務員姓名等相關資料至少應保存五年,異動時亦同。
六
期貨商應製做標示牌明顯標示櫃號於競價終端設備上。其委託櫃號之編碼,至少應保存五年,異動時亦同。有關編碼方式詳附件。
附件-期貨商端買賣競價終端設備編號與委託書編號編列規則
七
期貨商應確實遵守「建立期貨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相關規定,於交易時段內,使用競價終端設備時,其網路連線依其「資訊安全政策」,應與公眾網路有必要之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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